,收回《山东省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考生出现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等考试工作秩序,相关部门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收回《山东省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招考院有关人士介绍,我省艺术类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省招考院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