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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通过并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阅读次数:285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条例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可,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伟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受民法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带薪休假制度,对于社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

  新公布的《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针对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问题,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条例,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另外,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发布于:2008/1/7 10: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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