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关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关于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四)关于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