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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三审稿:增加就业可获金融支持 阅读次数:2913
   此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新增加了不少与企业紧密相关的规定,使草案的操作性更强,促进就业的作用更大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该草案有望在定于8月30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草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各界普遍认为,就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草案,进一步强化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着力促进就业公平。有专家评论说,此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新增加了不少与企业紧密相关的规定,使草案的操作性更强,促进就业的作用更大。

  我国促进就业政策的继续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我国促进就业和解除贫困的任务十分艰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介绍,近年来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高度重视解决就业问题,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扩大就业和实现体面劳动方面摸索了一些新的经验,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果。就业促进法的制定是我国促进就业政策的继续和加强。

  我国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并通过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通过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尽快实现与岗位的匹配。

  2002年以来,中国政府制订实施了税费减免、小额信贷、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财税、金融政策,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我国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并确立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定出台高技能人才培养五年规划,推动形成了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体系。同时,加快建立政府出资购买培训成果的有效机制,引导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就业需要,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我国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登记求职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帮助其再就业并稳定就业。

  在就业政策的扶持引导下,2003年至2006年,共有2000多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实现再就业。今年,我国还明确提出年内基本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问题的工作目标。

  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规定。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草案三审稿新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企业应当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悉,在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在研究后增加了这一规定。

  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有常委会委员指出,仅通过信贷政策促进就业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给予金融政策支持。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三审稿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草案三审稿还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就业支持力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现实需要看,本法有必要对民族地区的就业促进问题作出规定,并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在原草案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劳动者,或者提高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

发布于:2007/9/3 11: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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