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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企业工资支付制定新规 扣工资有上限 阅读次数:2565
昨从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武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已制定出《武汉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讨论稿),拟于2008年实施。

  新规定一共33条,详细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新规定要求,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包括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人方协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新规定明确,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不含下列项目: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费用,以及企业提供的伙食、住房等非货币性收入。

  加班工资支付有硬杠杠

  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完成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新规要求,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用人方不能随意扣减工资

  新规定要求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代扣代缴个税;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抚养费、赡养费;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扣减劳动者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罚款额;扣减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有关费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扣减工资额度有上限

  新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的额度:企业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而要扣减劳动者工资;或者因为劳动者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要扣除劳动者工资时,每月扣除的额度都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发布于:2007/7/13 11: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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