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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招聘严禁性别年龄歧视 阅读次数:214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年龄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政府应建失业预警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政府就业服务应免费

  为了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作用,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草案还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

  草案还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

  草案提出,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草案还提出,国家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等。

发布于:2007/2/28 10: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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