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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部:员工自愿加班 用人单位也违法 阅读次数:2070
“十一”长假在即,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在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时间及加班费等问题之际,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以“员工自愿”为名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查处。

  在各地,不少劳动者处于超时加班的工作状态,“十一”等节假日更被一些企业当作了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机会”。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近期检查中还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即部分企业在安排超时加班时,以“员工自愿”为借口逃避责任。

  劳动专家对此指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都属无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安排加班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单位即使以“员工自愿”为借口也难逃侵权责任。

  有关部门强调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应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则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而在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要安排员工加班,应事先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不能强行命令员工加班,除抢修、救险、救灾等法定情形外,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拒绝,以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

发布于:2006/9/30 1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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