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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书面委托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有效力吗 阅读次数:1566
    2003年人事部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规定:“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为无效合同”。
    在聘用合同的签订中,一些极个别的聘用单位,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因受聘人员在外进修或者休产假等原因不在单位上班,聘用单位怠于通知本人回来签订合同随便找人代签或者受聘人员口头委托他人代签,在合同鉴证时聘用单位也不将此情况向鉴证机构说明,这种做法往往埋下了隐患。
    如何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呢?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提高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订重要性的认识。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如遇特殊情况,不得不授权委托他人签订时,委托方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签。签订时受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合同上也要注明此合同是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在合同鉴证时,聘用单位要积极将情况告之鉴证机构,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利。
    对于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对于不是本人书面授权签订的聘用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本人和善意相对人对合同的效力做出的不同确认而有不同的效力。
    追究有过错者的责任。
    聘用合同的鉴证机构,对签订内容不真实的聘用合同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对于已经鉴证的内容不真实的聘用合同,鉴证机构要及时撤销该鉴证。对经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有过错者,鉴证机构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有处分权的部门可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云南省个旧市人事局)
发布于:200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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