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名: 密 码: 企业:| 个人: [个人注册] [企业注册]
首页 | 软件 | 作品 | 招聘 | 求职 | 兼职 | 实习 | 博客 | 帮办 | 新闻 | 政策 | 院校



首页-> 信息浏览->[返 回] - 淘宝充值
站内文章搜索: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阅读次数:3248
   近日,为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进一步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发展,充分发挥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据悉,《规定》是在1997年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定》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组织机构、管辖、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基本程序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及裁决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规定》明确了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是随着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出台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需要进一步扩大和规范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同时,人事争议仲裁实现了与司法接轨,需要在法规中予以明确。此外,对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也需要重新作出规定。

  《规定》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于:2007/9/5 7:26:59

搜艺招聘网标志  广告投放 | 收费标准 | 我要加盟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搜艺论坛 | 站内留言
 在线客服 QQ:23536833  info@soyi365.com soyi365@163.com 充话费
 千目公司 Copyright© 2004-2008 搜艺招聘网 SOYI365.COM [闽ICP备10023925号-6]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均由求职者、招聘者自由发布,搜艺招聘网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