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法律援助中心、未央区劳动监察大队组织的咨询活动中,几位咨询者反映了几乎相似的经历:在应聘过程中,企业要求他们先试用几个月,试用合格后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还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试用期快满时,却接到单位通知,说其某方面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被聘用,结果往往是辛辛苦苦干了几个月,却一分钱也拿不到。
3月、4月份对于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来说,无疑已经进入“命悬一线”的时期。很多毕业生为了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往往对使用期、待遇等问题不敢提出过多的要求。对此,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首先,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其次,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而不是说试用期结束才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求职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