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5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公务员计划生育行为进行的法律规范,特别指出公务员未婚生子的,至少给予警告等处分。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没有将“公务员婚外生子要给予开除处分”一条明确列入其中。
超生两胎可开除
《规定》适用对象为重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则参照执行。
《规定》提到公务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未婚生育两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法收养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删掉有争议内容
《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早在2006年9月1日起就向社会公开。当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的是其中一条关于“婚外生子”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子女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市民认为此条有一箭双雕作用,既提醒公务员坚持“只生一个”的计生政策,又警告公务员别去包“二奶”、养“小蜜”,避免腐化堕落。但也有市民说,将一些道德范畴的东西,硬通过法律来制裁,有矫枉过正的嫌疑,监管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可能是基于这些不统一,昨日记者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法并未明确出现在正式出台的《规定》中,而是改成了“违法生育”、“未婚生育”的相关规定。
非法鉴定性别也要处分
《规定》还明确,公务员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或出具证明有过错的,最轻将受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则会被开除。
《规定》还指出,对利用超生波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