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根据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单位低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较低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了这一问题。
针对近日国内部分地区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13号)。
通知中回复说,经研究,有关部门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根据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屋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该通知还特别指出,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