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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包分配大中(职)专毕业生择业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2129
一、为加强大中(职)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5号》和津人调〈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职)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三、毕业生毕业前一个月,由有关院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时市计委、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与招办批准的名册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市人事局审核后,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各院校发给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毕业生凭《推荐表》自主择业。
四、毕业生可通过多种渠道寻求就业机会,可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也可从事其它岗位工作。
五、毕业生落实单位并由接收单位在《推荐表》签章后,持《推荐表》、毕业证、户口册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生持《天津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
六、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在编制(定员)内,有市人事局批准的招人计划指标。党政机关录用的毕业生须持市人事局颁发的《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资格证书》按上述第五条办理《报到证》。报到后,由所在机关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津人录[1996]1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公务员手续。
七、毕业生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其档案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津人[1990]3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由聘用单位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上述机构负责办理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计算连续工龄及职称评定、开具各类证明、出国政审以及建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档案。
八、在津学习的外省市籍大中(职)专毕业生,毕业后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推荐表》回入学前所在居住地,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在外省市学习的天津籍大中(职)专毕业生,毕业后凭当地人事部门的《报到证》按本办法办理在津就业手续。
九、应届毕业生当年未找到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学生档案转至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保留五年择业资格。
十、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级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择业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犯纪律,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二、本办法由天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发布于:20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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